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学生自治委员会规章制度条例

来源: 发布时间:2006-09-19 00:00:00 浏览次数: 【字体:

说明:
1、本条例的实施,是为了更好的发挥学生自治委员会干部的主观能动性,便于学生自治委员会各项工作的正常、有条理地进行,加强监督。
2、自治会成员必须遵纪守法,不违反校纪校规,若有违反者,被学校处以公开批评者,即清除出学生自治委员会。
3、在执行公务时,要佩带好证件,证件需“四全”,照片,名字,部门职位以及钢印,若有遗失者,请及时找秘书处补办。若有违反者将酌情扣分。
4、在执行公务时,需要有礼貌,使用礼貌用语,认真做好每一次工作,不偏不私,维护学生会良好形象。若有违反者将酌情扣分。
5、各部门相互合作,做好工作,团结互助。若有违反者将酌情扣分。
6、不可利用职务之便,随意做违反原则之事,严重者除名。
7、对于工作中出现的一切问题,能自己解决,尽量自己解决,若还有问题请秘书处协调,若情况严重,需及时上报团委。对处理得当,给予奖励;处理不当的,酌情扣分。
8、对学校组织的活动,要积极参加。若有违反者将酌情扣分。
9、对于部门,每个部门每学期须组织好一次活动,并记录好。对未有实际活动的部门,将酌情扣分。
10、对于工作负责,工作出色,通过民意测评,酌情加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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